2007年6月18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四版:天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冒用韩国美容师肖像 北京一医院被判赔偿
李京华

  由于冒用韩国美容师名义进行虚假广告宣传,北京当代女子医院被诉肖像权、姓名权侵权。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日前宣判:被告侵权事实成立,赔偿原告李某和赵某经济损失各3万元。
  据悉,原告韩国美容师李某和赵某受雇于北京一医疗科技有限公司,任整形美容顾问。2006年初,李某和赵某发现被告北京当代女子医院在其网站上介绍专家团时,未经两名原告同意,使用了原告的肖像和简介。其中还张冠李戴,李某的名字和简介被排在了赵某的照片旁,而李的照片被安在了其他人的名字和简介旁,赵某的名字和简介旁是其他人的照片。
  李某和赵某认为,被告在网站上一直以中韩美容基地对外宣传,借此赚取丰厚利润,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带来了巨大损失,原告受雇的公司因此减少了原告的薪金,因此起诉要求被告分别赔偿人民币16.5万元。
  被告代理人认为,因照片与人名并非一一对应,所以侵权事实未成立。而且此网站仅起到展示作用,并没有营利性质,不符合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,原告减少的薪金收入也不能认定是被告造成。
  审理法官说,肖像与姓名不一一对应的情形并不影响被告侵权行为的成立。被告以营利为目的,使用原告的肖像及姓名,借此扩大自己在社会上的影响,而被告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同意被告使用原告的肖像及姓名,所以被告的行为已侵犯原告的姓名权及肖像权,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